娄底市教育局致广大家长朋友及学生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06-25 14:01:48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浏览量(19) 点赞(42)
摘要:”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教育资讯!尊敬的各位家长朋友、亲爱的同学们: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为快速转移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教育资讯!

尊敬的各位家长朋友、亲爱的同学们: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为快速转移赃款、逃避打击,一些犯罪分子以高报酬为饵,引诱他人出售租借银行卡、电话卡用于电信诈骗、境外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银行卡、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入开展“断卡行动”,严打收买贩卖、租借“两卡”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尤其是全国范围内“断卡”行动的开展,犯罪分子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受到了严重打击,由此催生了一种新型犯罪——帮信罪。

本期

让我们通过几个真实案例

详细了解一下

初中生出借手机卡被行政处罚

近日,南充市营山县某校初中生张某为获取利益,将自己手机卡租借给不法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导致一群众被骗20万元。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高中生群发短信被行政处罚

日前,南充市仪陇县某校多名高中生因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高中生聂某通过网络获知“每群发1条短信可获得1元报酬”的兼职信息,其在明知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用自己手机替人群发短信,并发展同学彭某、周某等9人为下线,共计获利460元。随后,诈骗分子通过聂某等人手机群发的引流信息,诈骗16.3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没收聂某等人违法所得,并作出行政处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大学生架设“GOIP”被刑事拘留

日前,家住南充市仪陇县的大学生杨某,受陌生人邀约参与“兼职”,其明知该“兼职”是在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选择铤而走险,先后在成都、仪陇等地多次使用自己手机架设简易“GOIP”(手机口),为不法分子提供语音中转技术支持,从中获利770元。

经查,诈骗分子通过杨某手机拨打诈骗电话及群发信息,导致两名群众被骗60余万元。目前。杨某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帮信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帮信罪”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行为如果尚未达到入罪标准的,也可以根据《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相关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实施任何行为的帮信行为,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定罪处罚。

相关惩戒措施

针对银行卡,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针对手机卡,通信运营商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用户,实施每家电信运营商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法条解释:(一)什么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明知”既包含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别人要利用自己的技术、服务来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也包含按照一般人的社会常识、商业惯例、技术标准等应当知道别人会拿自己的技术、服务来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二)何为“互联网接入”?为他人提供访问互联网或者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通路。如果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人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就可能构成本罪。(三)何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服务器托管:实践中,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很多人会将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网络存储:即区别于本地存储或实体存储,而将信息存储在网络空间(云存储,其实质是购买第三方的物理存储)。(四)何为“通讯传输”?即网络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在网络犯罪中,常见的有犯罪分子使用VOIP电话实施诈骗、使用VPN技术实施犯罪活动等,都属于利用特殊的通讯传输工具实施犯罪。(五)何为“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广告推广:为实施犯罪的人或网站、APP等提供广告服务、推广工具等;支付结算:为实施犯罪的人提供收款、转账、清算、结算等服务。

“帮信罪”有哪些类型?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一)什么是涉“两卡”行为?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此外,“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二)生活中有哪些事情看似平常,但有可能触犯“帮信罪”的行为?出租和转借银行卡。即使是免费转借给他人,严格意义上讲,也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可能被罚款。帮朋友制作程序、封装软件。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属于提供技术支持,如果能够认定(包括推定)具有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或其他计算机类犯罪等。构成“帮信罪”面临哪些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另外,还会有相关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也有规定。同时,惩戒措施也不可避免。针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娄底警方提醒:

1.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拒绝向他人提供含有个人信息的银行账户、网银U盾、支付宝账户、电话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及时注销,不要随意丢弃、买卖;2.日常生活中不轻易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谨防不法分子利用各种套路诱骗误入歧途;3.牢记防骗“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银行汇款多核实。娄底市教育局温馨提醒: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引导他们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千万不要等到孩子因无知而上当受骗、违法犯罪、影响前途才后悔莫及!

请家长与学生共同学习以上内容,共同携手,不断提高“不被骗、不参骗”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希望您将此信的内容转告您的家人、亲友和同事、邻居,以此形成坚实的社会防范基石,切实有效地遏制涉诈帮信违法犯罪的发生。

最后,祝家长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祝学生们天天向上!健康成长!

来源:娄底教育综合自娄底公安、平安义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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