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结合租入和租出业务实质,说明未按租赁准则处理的原因


收入确认准确性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 IDC 服务及云综合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服务合同内容分为固定服务内容和敞口服务内容,固定部分明确约定服务提供量及服务单价,敞口部分仅约定单价。合同约定收取固定租用费的按月确认收入,约定按使用量计费的在满足相关条件时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
①按机柜租用及服务器托管、带宽租用、IP 地址租用、虚拟专用网等细分业务披露收入确认政策、方式、时间点及确认依据,是否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客户为非终端客户的,说明其收入确认时间点及确认依据;上述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说明机柜使用量、宽带使用量、IP 地址使用量等相关数据核算方式以及相关内控措施有效性。
③说明需要与客户对账确认收入的业务与客户对账的流程及对账周期,报告各期最后一个月是否存在暂估收入,如存在,说明各期末暂估收入金额及占比,暂估收入的主要依据,期后对账时间,暂估金额与期后对账金额差异情况。
④结合发行人租入和租出机柜、宽带等业务实质,说明未按租赁准则处理的原因,发行人提供服务内容是否和租赁业务区分,是否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回复】
一、按机柜租用及服务器托管、带宽租用、IP 地址租用、虚拟专用网等细分业务披露收入确认政策、方式、时间点及确认依据,是否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客户为非终端客户的,说明其收入确认时间点及确认依据;上述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按机柜租用及服务器托管、带宽租用、IP 地址租用、虚拟专用网等细分业务披露收入确认政策、方式、时间点及确认依据,客户为非终端客户的,说明其收入确认时间点及确认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IDC 综合服务和云综合服务,其中 IDC综合服务主要包括机柜租用及服务器托管服务、带宽租用服务、IP地址租用服务及虚拟专用网服务。公司不同服务项目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确认流程、确认时点、确认依据以及结算方法、结算政策和具体流程如下:
公司客户为非终端客户的,其收入确认时间点及确认依据与上表所列示的一致。
(二)认定IDC综合服务及云综合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分为固定合同与敞口合同,固定合同与敞口合同仅是合同约定形式不同:固定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提供量,敞口合同仅约定资源单价。
对于固定合同,在合同服务期限内按月平均确认;对于敞口合同,公司每月按照固定的单价和实际服务量向客户发出账单,并经客户核对确认。
在固定合同及敞口合同下,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各项服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且上述经济利益与公司和客户签订的合同形式无关,因此公司将 IDC 综合服务及云服务在固定合同及敞口合同下提供的服务均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三)上述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同服务项目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确认流程、确认时点、确认依据以及结算方法、结算政策和具体流程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收入构成的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确认流程、确认时点、确认依据以及结算方法、结算政策和具体流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四、结合发行人租入和租出机柜、宽带等业务实质,说明未按租赁准则处理的原因,发行人提供服务内容是否和租赁业务区分,是否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一)结合发行人租入和租出机柜、宽带等业务实质,说明未按租赁准则处理的原因,发行人提供服务内容是否和租赁业务区分
1、发行人租入和租出机柜、宽带等业务实质
根据公司与基础电信运营商或其他 IDC 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基础电信运营商或其他 IDC 服务商须提供放置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符合标准的机柜、空调、温度、湿度、照明、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IDC服务合同,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机柜/机位空间的同时,公司还需负责确保稳定可靠的运行环境(如调节电力、空调制冷),提供服务器上下架、系统操作、安防监控、故障排查和其他日常运维支持等服务。
因此,公司租入、租出机柜的业务实质是为客户服务器、网络设备等提供电力、制冷等基础设施支持,并提供服务器运行中所必需的上下架、故障排查及其他日常运维等服务,即为客户提供稳定、安全的服务器运行环境。公司租入、租出带宽等 IDC 资源的业务实质系为客户提供数据传输服务。公司通过向基础电信运营商采购带宽等,结合公司业务技术,对各项 IDC 资源尤其是网络资源进行整合,设计出各种IDC产品,为客户提供多线、BGP等带宽服务,从而实现不同客户各种网络连接和互联网访问的需求。
2、说明未按租赁准则处理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有关规定,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可见,租赁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间;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三是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根据公司与基础电信运营商或其他 IDC 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公司所租赁的机柜、带宽等有较为明确的期限,符合租赁准则租赁识别中关于期限的要求。此外,公司能够主导所租赁机柜、带宽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但鉴于合同中不存在已识别资产,因此不适用租赁准则,有关要求如下: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基础电信运营商或其他IDC 服务商签订的IDC服务合同中不包含已识别资产,不适用租赁准则。
3、发行人提供服务内容是否和租赁业务区分
综上所述,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设备部署服务,并通过公司自有技术,为客户提供网络连接、互联网访问等一站式 IDC 服务,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公司提供的上述服务内容不属于租赁业务,能够与租赁业务区分。
(二)是否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 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具体分析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对机柜租赁业务、带宽业务是主要责任人,对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
(三)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1、租赁准则的使用情况
公司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经营模式包含租赁模式的上市公司有铜牛信息、奥飞数据及首都在线。其中,铜牛信息、奥飞数据的使用权资产均未包含机柜租赁、带宽,未将采购的机柜租用服务、带宽服务适用新租赁准则。首都在线对于带宽、不含保底条款的机柜租赁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仅对包含保底条款的机柜租赁采用了新租赁准则进行核算。因此,公司未采用租赁准则,与铜牛信息、奥飞数据一致,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2、收入总额法、净额法的使用情况
根据经营模式包含租赁模式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中的收入、成本及毛利率情况来看,上述公司未采用净额法核算 IDC 服务。因此,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IDC服务,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