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系列之一:帮信罪简述

发布时间:2024-08-19 12:01:38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浏览量(20) 点赞(36)
摘要:近年来,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除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以外,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前两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帮信罪系列之一:帮信罪简述

近年来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除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以外,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前两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大量的“帮信罪”案件表明,涉案者多以青年、低收入、无固定工作人员为主,更甚者出现了在校生涉案的情形。涉案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这对他们的人生产生了重大影响。留下的犯罪记录会对以后的就业、出国、参军乃至婚配等产生限制和影响,严重者可能会殃及后代。。

近两年办理和接受咨询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也明显增多。现结合帮信罪的特点相关案例,对帮信罪进行系列介绍,本文是第一篇。

一、帮信罪的定义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客观上帮信罪要求行为人存在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其次,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但是,是否明知往往是行为人内心的想法,实践中往往会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形来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1.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了六种具体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来指导实践中主观明知的推定,其还规定有相反证据的可以推翻此种推定: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此种告知应当是较为明确的告知,例如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此条主要针对的是网站、平台等网络服务运营者,在接到举报后,其有针对举报信息作出相关的职责;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指的是交易价格畸高或者异常的交易方式表明此次交易有涉嫌犯罪的风险;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例如提供网赌后台软件,窃取他人信息的软件程序等。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较为典型的是通过“电报”或者其他服务器开设在国外的、无法被中国网监监管的软件进行通信。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2. 《2020年断卡行动会议纪要》提出:针对司法解释十一条,实践中,对于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的,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等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出租、出售信用卡达不到多次、多张的,认定构成犯罪要特别慎重。

3.《2022年断卡行动会议纪要》对帮信罪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出具体的理解适用标准。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

(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讯、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事先串通涉及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三、帮信罪常见的犯罪行为

1.将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的“跑分”洗钱提供途径。

2.为他人提供转账服务收取佣金,全程参与操作。

3.为他人操作虚拟货币买卖提供账户进行洗钱,收取佣金。

四、帮信罪的入罪条件

帮信罪的入罪,与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有密切的关系 

是否要达到犯罪的程度,《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做了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被帮助对象的行为能确认,但在未决情况下,不影响帮信罪地认定;不能确认,则会影帮信罪地认定。

(一)定罪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发〔2024〕132号),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其中增加了“帮信罪”的量刑标准。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三个个人或团体);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注意: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需要达到100万元以上。

律师在审查金额时,特别要注意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因为犯罪金额在转入之后几乎肯定被迅速转出。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需要达到25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需要达到5万元以上);

5.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

6.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从主观恶性考虑);

7.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

8.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9.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兜底条款)。

总结上述规定,两点结论:第一、一般情况下,被帮助对象需要达到构成犯罪;第二、在确定被帮助对象存在相关的行为,但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查证是否构成犯罪程度的情形下,提高了几种行为的入罪门槛。

(二)量刑标准

1.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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