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卡”行动,常宁公安再添战果!
将自己实名办理的手机卡和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佣金,有人为利益驱使,却不料成为了诈骗分子的“帮凶”。
案例一

常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满某文在其老表的联系下,于2021年1月8日在工商银行常宁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于2021年1月15日在长沙银行常宁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满某文明知其老表将银行卡用于不法勾当,仍将上述两张银行卡连同卡密码、U盾等借给老表使用,以获取1500元报酬。经查,满某文工商银行卡2021年1月9日进账46万余元,其中21万系受害人段某伟、程某、韩某等人被骗的资金;满某文长沙银行卡2021年1月18日进账75万元,其中17万元系受害人李某、王某芳等人被骗的资金。
案例二
2021年2月7日15时许,常宁市公安局庙前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周某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嫌疑。经查明:周某在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1月份,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宁支行、长沙银行常宁支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及U盾,后周某将这三张银行卡及U盾交给了段某等人,段某等人付给了周某1500元作为报酬(实际支付1000元,另有500元未支付),段某等人利用周某这三张银行账户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148万余元。
案例三

2021年2月22日18时许,常宁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工作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唐某在朋友“阳哥”的联系下,于2021年1月26日在长沙银行常宁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以1200元钱的价格将该银行卡卖给“阳哥”用于转账洗钱。经查明,该银行卡转账金额达到100万余元。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新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春节期间,常宁市公安局始终保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压态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调度推进,参战民警紧扣重点,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工作成效明显。刑侦大队牵头组织宜阳、庙前、板桥、胜桥、洋泉派出所和巡特警大队,重拳出击开办、贩卖银行卡和手机卡违法犯罪行为。春节前后,全市公安机关成功抓获袁某斌、唐某、胡某明、刘某、廖某、满某文、易某、易某成等10名为电信诈骗活动售卖个人银行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袁某斌等10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开办的银行卡出售给电信诈骗嫌疑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温馨提示:
警方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买卖、出租身份信息、银行账号、银行卡、银行卡U盾、手机号码、QQ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可能会被诈骗分子利用,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将以自己名义开办的银行卡、手机卡等交给他人使用,无形中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无论是出售还是收购银行卡等都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受到严厉的金融惩戒。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