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警惕沦为“卡农”成帮凶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正将目标瞄准涉世不深、社会经验缺乏的年轻群体,以兼职、收购等作掩护,引诱其出租、出借、出售“两卡”(银行卡、手机卡),更有部分年轻人在利益诱惑下,拉拢同学、朋友参与其中,一步步走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某大学城的在校大学生王浩经朋友李明介绍了一份“高薪工作”,无成本,不用干活,只要借王浩的银行卡转转账,每笔流水王浩可以抽1%,算下来每天可以赚四百块。
王浩虽然心有犹豫,但在李明向其展示了其他人的转账截图后, 就心动的答应了这份工作。
第二天,李明带王浩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后,将银行卡收走。三天后,王浩收到了银行短信提醒账户异常,银行卡被锁。两周后,警方通过资金流向锁定王浩账户,发现他的名下3张银行卡涉案总流水150万元,关联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警方联系到王浩,让其带上身份证,到公安局配合了解情况。
王浩在到达公安局刑侦大队时,仍试图删除与李明的聊天记录,而在接受公安机关的问话时,王浩起初隐瞒了向李明出租银行卡挣钱的事实,仅称是将银行卡出借给了朋友,其他情况并不知情。在公安机关的法律、政策宣讲后,在诸多证据面前,王浩最终交代了向李明出租银行卡帮助走流水的具体情况。随后警方传唤李明。
最终警方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浩、李明予以刑事立案侦查。【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王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了李明,为什么会被公安机关立案?
本案中的王浩,其角色就是司法实践中在相关网络犯罪活动中常常见到的“卡农”——即在相关网络犯罪活动中,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收取报酬的这一类人,王浩、李明提供银行卡的行为用于所谓“走账”,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帮助,这类行为是《刑法》所明确禁止的,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李明除自己提供银行卡外还收集王浩的银行卡,如何评价李明的行为?
李明在本案中更类似于卡商的角色——物色卡农,向卡农直接收买、出租或介绍卡农出卖或出租银行卡,一般情况下会赚取差价。如果李明并不知晓上游真实具体犯罪,行为也仅仅限于提供银行卡,则一般会对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评价,否则将会以其他罪名进行评价。但值得确定的是,本案中李明除自己提供银行卡外,还怂恿、发展王浩提供银行卡,其主观恶性更高,地位作用更大,这一点在对二人的量刑上也将有所区分和体现,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王浩、李明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王浩及李明首先要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另外二人还将面临信用惩戒、以及一系列的银行金融业务限制和严管,例如限制或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
王浩事实上并不知晓他的银行卡最终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什么还构成犯罪?
我们通常所讲的明知包含知道或应当知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要求的主观明知是概括性的明知,不必认识到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性质与类型,只要认识到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即可。
本案中,在公安机关通知配合调查时,王浩仍在删除与李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一行为也能表明其已意识到出租银行卡的违法风险。
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还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一方面,如果明知上游犯罪或就上游犯罪进行共谋分工的情况下,从事两卡犯罪行为,将构成上游犯罪;若行为超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行为界限,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所得收益罪。
对于两卡犯罪的预防,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一)强化法律意识,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和学校教育力度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树立正确金钱观,不向他人出卖、出借名下任何电话卡、银行卡;(三)遇到异常行为,或两卡丢失、被盗,及时挂失并报警。若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已交由他人使用该如何处理?
(一)向用卡人索要并明确要求其解除所有绑定并不再使用;如无法成功索要,应当联系运营商或者银行,根据指示进行操作;
(二)若发现银行卡、电话卡已经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配合调查、提供相应无罪、最轻证据;
(三)若已收到公安机关传唤,务必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避免因隐瞒或销毁证据加重责任。
这起案件中的卡农王浩就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对于在校学生涉案,法律上是否会有从宽处理或特殊考量?
刑法上的从宽,往往考虑的是法定理由,例如自首、立功以及主从犯等等,并不会因为身份不同给予特别对待;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年龄、是否在校等因素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
本案中,王浩若积极退赃、配合调查并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会综合其学生身份、主观恶性等因素酌情考量,但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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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杨宏伟主编:周洁玲责编:谭浩编辑:盖丹阳来源:998法治大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