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成都一男子获刑1年6个月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仅需“租借”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账号就能获得不菲报酬,然而却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网络诈骗的“帮凶”。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通常这类犯罪,是被告人向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提供银行卡、支付宝或者微信账号,用于诈骗犯罪组织的提款转账等。但武侯法院本次审理的帮信罪案件稍显特殊,被告人罗某为诈骗犯罪组织提供的是技术支持。

武侯法院经审理查明,2年前的夏天,被告人罗某在明知“才哥”(在境外)利用互联网经营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按照“才哥”要求购买制作具有即时聊天及“上下分”功能的某手机APP软件并购买相应的网络服务器服务,并接受“才哥”支付的报酬。

同时,罗某向某公司购买网页二维码链接服务,为该APP下载提供便利。2021年7月初,罗某自行操作上述APP软件时,发现“才哥”利用该软件从事网络诈骗,但继续为软件的下载购买网页二维码链接服务。9月,被害人张某通过网页二维码下载APP软件,被他人利用该软件诈骗13万元。

武侯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作出判决,罗某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罗某为犯罪团伙提供的是网络技术支持,构成该罪。
法官特别提醒,不要向他人出借、出售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时,要及时了解其服务内容,如对方业务、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及时中断服务,并积极报案。
同时,法官还要提醒网民,不要浏览可疑网页,或者随意下载来源不明的APP。如遇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不要害怕,勇敢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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